商事仲裁有沒有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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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有沒有時效限制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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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時效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對於某事件的處理結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第三方申請仲裁解決,進行仲裁的單位或者部門需要根據仲裁的內容不同會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屬於非訴訟的一種形式,仲裁也將會涉及到協商的步驟,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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