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申請勞動仲裁有時效限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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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申請勞動仲裁有時效限制麼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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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出現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多長?

勞動關係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間的期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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