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申請勞動仲裁有時效限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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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申請勞動仲裁有時效限制麼?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申請勞動仲裁有時效限制麼?這個應該會是很多人都會關注並且想要知道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到拖欠工資的情況,如果勞動人員的工資被拖欠,而這剛好又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那麼就可以採取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依照勞動關係認定原則進行的勞動關係認定結果直接影響者勞動的切身利益,所以勞動關係的認定對勞動者意義重大。

勞動關係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間的期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出現勞動糾紛,一般仲裁時效為一年。如果是拖欠勞動報酬,則時間不受1年時間限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隨時可申請仲裁,沒有時效限制的。但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你還沒辭職的話,你完全可以提起仲裁追討工資。即便你辭職了,在你辭職一年內,也可以提起仲裁。

也就是説如果你在提起仲裁時仍然沒有辭職的話,你和公司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你完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追討老闆拖欠你的工資。

相信看了這篇文章過後,大家也會對自己的權益是否還能維護有一個具體的概念,如果遇上類似的情況,希望大家都能夠拿出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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