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糾紛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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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勞動糾紛仲裁時效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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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時效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呢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勞動關係終止的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受一年時效的限制,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終止之日起算”。用人單位應在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應視為對勞動者權利造成侵害。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訴訟時效在勞動爭議案件受理上的特殊程序性決定了人民法院應受勞動仲裁申請期限制度的約束,應當成為訴訟法上的制度,而不僅是勞動爭議仲裁法上的制度。在《調解仲裁法》頒行前,針對原60天仲裁期限性質的紛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解釋》)第三條實際確立了勞動仲裁申請期限是訴訟法上的制度,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超過勞動仲裁申請期限的案件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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