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的過失責任及過失免責情形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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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的過失責任及過失免責情形有那些

一、承運人的過失責任及過失免責情形有那些

我國法律在規定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也明確了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以過失為承運人責任構成要件,並由承運人負舉證責任。在實踐中,承運人舉證責任不能免除,承運人無法證明其無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在責任後果上與無過錯責任並無區別。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貨物發生了毀損、滅失的事實,承運人也可以免除責任。

1、不可抗力

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

2、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貨物的自然性質是指貨物的內在屬性。由貨物的成分、品質決定,並使貨物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屬於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因貨物自然特性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係,所以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將危險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裝等屬於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所以也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根據本章的規定,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出於託運人對貨物包裝的缺陷,而承運人在驗收貨物時又無從發現;

二是託運人自己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因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交付貨物時,承運人又無法從外部發現;

三是押運人應當採取而未採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

四是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

五是託運人應當如實申報而沒有如實申報,導致承運人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造成的損失等等。

二、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一般來説,其實不管是對於這個貨物運輸還是其他在履行合同等情況都會因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法定情形而導致其過程進行不下的,如果是屬於這種情況的話一般當事人是不需要對此進行賠償的,是屬於這個過失免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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