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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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上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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