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也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電子商務合同雖然是在網絡平台上籤訂的,但合同履行地應該是很好確定的,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的,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

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從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價值觀來確定電子商務合同履行地與管轄規則:

消費者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核心價值觀是便利消費者維權。

有一項規則易於引發爭議,同時規定對於電子商務合同如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為電子商務供應商利用技術優勢而強制設定消費者只能選擇在供應商所在地解決糾紛提供了可能。因為如果消費者不作此種選擇的話,則電子商務合同在技術上無法“成交”,導致消費者被迫接受不利管轄條款。

對此,應當援引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制度,嚴格審查電子供應商以格式條款確定的管轄地是否履行了明確的提示和説明義務,是否在管轄條款方面為消費者設定了“強制締約”等因素,從而確定其管轄約定的效力。

隨着現在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關於電商領域內的一些法律制度也正在逐步完善,電子商務合同只要滿足國家法律規定也是受保護的,至於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地,這是要根據電子商務合同的具體內容才能確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