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涉外仲裁審判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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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涉外仲裁審判有哪些情形?

撤銷涉外仲裁審判有哪些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

(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管轄的法院是哪個?

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想要撤銷涉外仲裁的審判這種情況,就要看當事人是否在仲裁條款後達成了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是仲裁程序已經結束,但是最終雙方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是當事人他也沒有及時陳述自己的意見,那麼當事人他是可以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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