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損失能抵扣嗎 - 可以直接税前做折抵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我國“走出去”戰略的事實,很多企業走出國門,向境外投資,在外經營存在更大風險,其種類比起國內有過之而無不及,有企業會擔心企業發展問題,提出如對於境外投資損失能抵扣嗎?針對這類問題,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損失在納税之前不可抵扣,必須要做納税調整處理。此項措施目的在於保證納税環境安全,減少惡意逃税現象發生。

境外投資損失能抵扣嗎?可以直接税前做折抵嗎?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以及《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第五條(六)項:納税人的收入總額包括股息收入。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税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由此可見,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息(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組成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税的應税收入。

《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税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所得税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税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税時予以調整。”根據財税字[1994]第009號及財税字[1996]第079號文規定: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低於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不退還所得税;如果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税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税率一致,或由於聯營企業享受税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税率低於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不再補税;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高於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税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税。

以及關於答案是不能的法律依據。境外投資損失不能折扣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證我國税收環境的安全,保證我國税收的完整,税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證了税收的完整,就保障了我國國計民生的需要,另一方面,不能抵扣不代表不通人情,企業在外經營有盈有虧,我國讓企業走出去的目的加速資本流動的同時也給了企業更大的發展平台,這是一個互利共贏的過程,在虧損的情況下首先要做的是保證企業能夠繼續經營,所以我國允許做税收調整,以保證企業可以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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