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退伍軍人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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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退伍軍人福利待遇

義務兵服役其實都是有一定年限的,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時候,一般到了規定的年限之後,那麼義務兵就需要退伍。而在退伍之後,自然也就不再具有現役軍人的身份,那麼在很多方面就不在享有對現役軍人的福利待遇。不過對於退伍的軍人,一般都是會作出一定的補償安置,這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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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待遇

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户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1、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2、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户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
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户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3、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5、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6、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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