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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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

1、工作時間與休假

(1)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單位在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4)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7)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工資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保險福利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二、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是由單位和員工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時間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來確定的,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到3年之間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訂立勞動合同的在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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