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區分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

自然事故屬於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技術事故是由於技術條件限制或者武器裝備條件不良造成的。這兩種事故都不屬於責任事故,因而不具備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區分本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交通工具、交通設備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危險物品肇事罪等,與武器裝備肇事罪有許多相似之處。武器裝備肇事罪與這些犯罪除了在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上的區別外,還需注意區別以下兩點:

1、看犯罪對象是否屬於武器裝備。只有犯罪對象屬於武器裝備,才能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如不屬於武器裝備,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2、看是否因違反了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如是,就應定武器裝備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違反了其他維護公共安全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就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三)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

槍支走火致人傷亡從廣義上説,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3條和第235條對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罪所規定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

(四)區分本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都與武器裝備有關,行為人主觀上都是過失,客觀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嚴重後果,而且武器裝備的使用和管理規定經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規定,因此在定罪時容易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兩點:

1、發生犯罪的時機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一般發生在武器裝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操作使用過程中,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發生在武器裝備的申請、補充、調整、動用、封存、保管、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管理工作過程中。

2、行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各類管理人員和指揮人員。但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武器裝備肇事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