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的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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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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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1、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2、注意組織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界限。由於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常常利用引誘、容留、介紹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因而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組織賣淫罪還是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問題上極易混淆。應注意,如果行為人只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行為,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論;如果行為人還對他人的賣淫活動進行控制的,就應該認定組織賣淫罪。



    3、注意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區別。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協助組織賣淫罪實際上是從組織賣淫罪的共同犯罪中獨立出來的一個罪名,刑法將這種協助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罪名並配置相對較輕的獨立法定刑。因此,對於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應單獨定罪,而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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