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被告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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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被告辯護詞怎麼寫?

組織賣淫罪被告辯護詞怎麼寫?

組織賣淫罪被告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雲南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某某親屬的委託,並徵得被告人張某某的同意,指派司佐洋律師擔任張某某的辯護人,依法出庭履行職務。開庭前,我仔細查閲了本案有關案卷材料,並對證據進行歸納整理,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解,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和質證,辯護人對本案又有了更深一步的瞭解。現根據本案事實,依據法律,辯護人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在對本案合議時給予充分地考慮並採納:

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有組織賣淫罪的罪名不持異議,但是張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張某某系受僱傭從事管理職務,在整個組織活動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張某某系受組織者、策劃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賣淫人員考勤或安排、調度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的人員。張某某系受僱於他人,聽命於他人從事工作。在整個組織賣淫過程中,張某某地位和作用相對於組織者、指揮者屬於次要角色,因此屬於從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0款關於共同犯罪中從犯的量刑規定:“參與實施部分犯罪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證據,請求法庭對張某某減少基準刑的40%。

3、根據刑罰相適應的原則,懇請法庭考慮量刑平衡問題,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當從輕判處。

從組織賣淫活動操作模式來看,一般幕後出資、策劃的老闆常常並不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案發時或案發後均難覓其蹤跡。在現場負責組織、管理的經理、主管、領班等人員,在整個組織賣淫活動中,從客觀行為上看似乎相當於主犯的作用,但一旦定其組織賣淫罪的主犯,這些人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觀惡性,賣淫牟利的目的性,他常常又是受僱於他人、聽命於他人,在整個組織賣淫過程中,管理人員的地位和作用相對於賣淫場所的所有人、實際經營者、幕後老闆明顯屬於次要角色。

被告人張某某的妻子何某某身體不好,經常生病,前兩年剛做了手術,兒子到了適婚年齡因家庭困難無法支付彩禮而尚未娶妻,女兒剛剛考入高中,生活的重擔全部壓在張某某妻子的身上,辯護人在會見張某某時表示出來以後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具有較大的重塑性,請求法庭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判處。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參考採納。

此致

昆明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雲南某某律師事務所

二、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組織賣淫案件被檢察院起訴,法院庭審階段,辯護律師應當提供辯護詞及相關證據材料。律師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寫辯護詞,用自己掌握的證據來推翻檢察院起訴的理由,説明當事人種種行為及表現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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