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立案撤銷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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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立案撤銷不了嗎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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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立案了嗎




    第一種觀點認為,沒有立案的,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表明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軌道,偵查和審判活動才能啟動。強制措施作為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而採取的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沒有開始就不能使用,否則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實際上是一種非法拘禁。對任何一個可能被懷疑犯罪的正常人來説,都是一種人身威脅,是濫用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儘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針對某種緊急情況可以先行拘留,但這裏的“先行”是針對沒有辦理“拘留手續”而言的,是指情況緊急可以“無證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後立案。



    第二種觀點認為,沒有立案的,可以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僅保障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繼續,而且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從時間節點上看,立案是一個訴訟階段,而不是瞬間可以完成的舉動。刑事訴訟開始於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調查等環節是立案的一種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其從刑事訴訟中分離出去,單純的以是否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唯一標準是一種機械理解。



    2、刑訴法明確了先行拘留的對象和適用條件,是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立案但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必須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實際需要,這裏的先行不僅指辦理拘留證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所以,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辦案的實際需要的角度出發,都應當允許偵查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對個案採取先拘留後立案的處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為案件本身情況緊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採取無證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後立即採取補證手續;



    (2)補證的同時報請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更不得在採取強制措施後久拖不予處理。



    關於刑事拘留是否需要立案的問題,並沒有唯一的定論,而是存在觀點的展示。對於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了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一般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就來不及先立案,主要是為了防止嫌疑人外逃導致偵查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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