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權投資企業所得税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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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的性質和税率

外商股權投資企業所得税怎麼計算?

1、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以下簡稱“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在性質上屬於預提所得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外資所得税法》”)有間接性的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邏輯上講,其中的“其他所得”應該包括外資股權轉讓所得。

3、財政部1987年發佈的【財税外字】[1987]033號《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所得税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對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九、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股權所得的徵税問題。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徵收20%預提所得税。”

4、關於預提所得税的税率問題,我國《外資所得税法》規定為20%。2000年11月18日國發[2000]37號《國務院關於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利息等所得減徵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減按10%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5、從上述幾個文件可以看出,在執行《新所得税法》前,我國外資股權轉讓應繳納預提所得税,税率為10%。

6、《新所得税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適用税率為20%。可見執行《新所得税法》後,外資股權轉讓所得仍需繳納所得税,税率將由現行的10%調整為20%。

二、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的計算

1、我國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税問題的解釋散見於不同時期的多個法規中,而且解釋都不盡相同,並且其中只有部分適用於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因此,實務人員需要系統瞭解這些法規並且判斷其適用性,才能準確地計算出外資股權轉讓應繳納的所得税。

2、財政部[1987]033號文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徵收20%預提所得税”。這裏,股權轉讓所得是轉讓價格與出資額之間的差額。轉讓價格一般理解為收購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出資額應理解為等值人民幣金額。

3、國税發[1997]71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等業務所得税處理的暫行規定》對計税轉讓收益的解釋重新作了解釋:“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税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

4、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即計税轉讓價格中不包括被持股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及税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

5、從國税發[1997]71號文的規定可以看出,外方股東享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項目不計為股權轉讓價,但該文並沒有明確外方股東享有的資本公積份額以及享有的實收資本份額與出資額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税時應如何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公積形成的原因比較多。

其中外資股東超資本金投資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包括在71號文的“股權成本”中,而企業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等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在71號文中沒有涉及。71號文的精神主要是避免雙重徵税,企業債務重組形成的收益已由企業繳納了所得税,債務重組形成的資本公積部分不應計為股權轉讓價,但股權轉讓人享有的資產重組中形成的資本公積份額本質上屬於資本利得,不屬於投資收益。因此,在資產重組時不需要繳納所得税,但在股權轉讓時該收益已經變現,按71號文的規定應計入股權轉讓價。

三、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的繳納方式

1、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在性質上屬於預提所得税,税款應由買方代扣代繳。我國《外資所得税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前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税,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税款,應當於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税報告表。”

2、國家税務總局1998年5月29日發佈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税代扣代繳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1998〕85號)規定:“三、扣繳義務人同外國企業簽訂信貸、租賃、技術轉讓、股權轉讓、擔保等合同或協議後,應將所簽訂的上述合同報主管税務部門;同時應嚴格按照税法的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3、《新所得税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税,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税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除。”

4、可以看出,上述法規對外資股權轉讓税收主管部門的規定是不太明確的,《外資所得税法》只是籠統地提及“當地税務機關”,一般理解是指扣繳義務人的當地税務機關。但當外資股權轉讓雙方都是境外企業時,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外買方在我國沒有主管税務部門,此時境外買方應向哪一個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所得税?

5、從税收法理看,税源一般應在形成地就地繳納。從税務徵管的可行性看,税務機關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税務變更登記環節對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進行監控。當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化時,税務部門要求企業在股權變化後一個月內做税務變更登記。辦理税務變更登記業務,企業需出具股權轉讓完税證明。因此建議將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明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責任提醒並督促股權購買方,尤其是境外的購買方,及時申報繳納應代扣的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款。

四、結論及相關政策建議

(一)外資股權轉讓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税,現行税率為10%,2008年1月1日執行《新所得税法》後税率變更為20%,税款由賣方承擔,買方代扣代繳。外資股權轉讓中的買方應切實履行起代扣代繳的責任,否則相應税款將由自己承擔。

(二)按現行規定,外資股權轉讓應納税所得額為轉讓價格扣除轉讓成本後的餘額。其中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扣除外資股權享有的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税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份額。股權成本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新所得税法》規定應納税所得額是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對於“財產淨值”建議解釋為外資股東投入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和應享有外商投資企業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數額。

(三)建議將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明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外商投資企業有責任提醒並督促股權購買方,尤其是境外的購買方,及時申報繳納應代扣的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税款。

(四)儘管設立BVI公司可以繞過中國法律,不會即時引致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税的義務,但在溢價購買時買方必須考慮所得税成本。

以上就是對外商股權投資企業所得税這個問題的介紹了。從上文看來,外商股權投資企業的税率一般為20%,相對於以前的10%增加了一定的比例。這個比例一來是為了保護國內經濟,另外也是出於市場宏觀調控的需要。不過由於計算的方式比較複雜,所以小編建議您聘請税務律師幫您計算,這樣效率往往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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