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特殊性税務處理應怎樣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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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特殊性税務處理應怎樣繳納

企業分立特殊性税務處理應怎樣繳納?

1、企業分立的特性性税務處理(免税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税務處理:(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分立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2、特殊税務處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税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税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税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税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税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税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税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税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税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3、契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條條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税。”

4、印花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我國相關的企業在進行分立是指相關的企業合併或重組的行為,這類企業需要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繳納相應的税收。相關的税種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繳納,企業的辦理時需要按照這類規定進行繳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經濟市場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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