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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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票丟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原則是什麼?

發票丟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原則是什麼?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後果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制度是什麼?

1、查處分離制度。將生態環境執法的調查、審核、決定、執行等職能進行相對分離,使執法權力分段行使,執法人員相互監督,建立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

2、執法迴避制度。執法人員與其所管理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處理的,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3、執法公示制度。強化事前、事後公開,向社會主動公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政執法決定等信息。規範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要主動表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4、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序以及執法時間、地點、對象、事實、結果等做出詳細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在税務一方面還在其他方面如果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我們國家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規範,那麼對於違法的人員來説,是需要面臨着一定的行政處罰的措施的,比如説有行政罰款,還有就是行政拘留的,但是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有適用的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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