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簡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一、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簡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簡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説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二、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中的簡易程序是針對於案件情節比較輕,而且對他人也沒有造成任何傷害的,那麼就可以適用,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時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而且辦理的過程也需要合理、合法,如果當事人對於處罰不服,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