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機關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警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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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務機關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警告嗎?

税務機關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警告嗎?

不包括警告,根據修訂後的《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税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權以及吊銷税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税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税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停止出口退税權是停止出口退税權是税務機關對有騙税或其他税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税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税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司法解釋

税務機關行政處罰權中的税務機關行政處罰是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税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税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税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税務機關需要對違法的納税人或者公司企業進行處罰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四種方式來進行處理,對於警告的情況,一種是不適用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處罰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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