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主觀故意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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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主觀故意體現在哪些方面?

行政處罰主觀故意體現在哪些方面?

行政處罰中的主觀因素,是指違法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對行為和結果的認知狀態。主觀因素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主觀因素可細分為4種情形。

1、直接故意,行為人知道行為必然產生結果(認識因素)並希望結果發生(意志因素)。

2、間接故意,行為人知道行為必然產生結果(認識因素)並放任結果發生(意志因素)。

3、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知道行為可能產生結果(認識因素)並輕信自己能夠避免(意志因素)。

4、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認識因素)也不希望發生(意志因素)。符合上述4種情形之一的,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為有過錯,反之則為無過錯。

二、行政處罰執行機關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三、行政處罰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綜上所述,工商部門在對企業做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時,應該考慮到企業的主觀過錯,從違法構成要件看,主觀故意表現為直接或者間接。如果不是主觀故意,存在過錯導致違法行為發生的,可以從輕處罰,減少罰金的數額或者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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