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的證明能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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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證據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以證據證明效力可分為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實物證據的證明效力要高很多。那麼實物證據的證明能力體現在哪些方面?本站小編就此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讓我們簡單學習一下。

實物證據的證明能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實物證據能為案件破獲提供重要線索和依據

而且能使法官對於偵查機關破獲案件的過程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和了解。所謂雁過留聲,人過留痕。任何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必然會在現場或者其本人身上以不同形式留下各種痕跡或者物品。這些痕跡、物品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伴生物,它一定會與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事實產生某種必然聯繫。

所以,一起刑事案件發生後,偵查機關通過勘驗現場,或者對相關人員的人身進行檢查,或者對相關場所進行搜查,通常能發現和提取到一些痕跡、物品,並通過對這些痕跡、物品進行分析、鑑別,為案件偵破指明方向;案件偵破被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藉助這些取自現場的物品、痕跡,審理法官能夠分析判斷偵查的過程是否自然合理,案件發生與被告人存在哪些不能否定的聯繫等等。

如,在現場提取的血跡,經DNA鑑定確定為死者之外的人所留,這就極有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所留,下一步的偵查工作就可以重點圍繞該血跡來展開。如果通過進一步鑑定而確定血跡系某一嫌疑人所留,該嫌疑人與犯罪現場的聯繫便得以建立,再通過對嫌疑人在案發時的去向及其他相關問題進行了解和分析,便能判斷嫌疑人員有無作案的可能。法官通過對該血跡的審查,便能判斷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原因及依據,由此便能對偵查機關的偵破經過形成一個較為客觀、準確的判斷。

二、實物證據是檢驗其他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重要依據

實物證據是一種客觀存在,其證明價值不受人的思維影響而改變,本身不會“説謊”。而言詞證據則不同,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虛假。我們根據查證屬實的實物證據以及由此建立起來的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和指向事項,就可甄別言詞證據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如在現場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而犯罪嫌疑人供稱沒有去過現場,其供述顯然與指紋所證明的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的內容不符,這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過物證所證明的內容便可確定是虛假的。基於其證明內容的客觀性及其對於言詞證據的檢驗性,實物證據還具有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案件真實情況、證人如實作證的重要功能。刑事審判中,利用經查證屬實的實物證據來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或者證人所説的情況是否屬實,是審判法官經常使用且非常必要的一種鑑別方法。

三、實物證據是刑事審判中查明或者認定案件事實的可靠依據

刑事案件中,實物證據具有較強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比言詞證據更能客觀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更有説服力,對事實的認定有着重大甚至決定性的作用。特別是在刑事審判階段,已不可能回覆到偵查的過程,如果能借助相關實物證據來進行分析判斷,就能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實,證人證言是否失之偏頗,從而達到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目的。可以説,案件如果沒有實物證據,司法實踐中將有相當一部分案件事實難以無疑義地決然認定。因為其他證據對於案件事實所證實的程度終歸難以像實物證據那樣排除人們的合理懷疑。

四、實物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相對於其他證據而言更能經得住歷史的檢驗

這是由實物證據的穩定性所形成的。實物證據本身除非遭受污損或者重大侵損,一般不容易發生改變,其一旦以其外形、結構、性能等特徵對案件事實形成證明之後,就不會再發生改變。這一點,是言詞證據、鑑定意見及電子證據等所無法比擬的。其他類型的證據所證實的情況可能隨着時間的流逝或者環境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如證人改變證言、重新鑑定出現新的鑑定意見、電子數據被修改等。當然,物證的結構、性能等由於認識上的缺陷而影響其證明作用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如指紋、血跡鑑定的改變等,但那並非物證本身發生了改變。

由此可見,相對於言詞證據來説,實物證據的效力要強的多。實物證據的證明能力體現在多個方面,實物證據不僅為破獲案件提供重要線索,而且可以佐證其它證據是否真實有效,並且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也正是基於這些內容,法院對實物證據是非常重視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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