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規則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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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規則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證人證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證據類型。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完善證據鏈、還原犯罪事實。當然,證人出庭作證要循序一定的規則,那麼證人出庭作證規則包括什麼?其必要性體現在哪裏?下面我們一起來聽聽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則有什麼?

證人出庭作證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則:

1、證人作證的方式是出庭以言詞的形式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證人作證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的所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是通過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而實現的。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在特殊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是通過當事人對證據的舉證質證後得出的。由於證人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證人證言對於法院認定案件的真實情況有一定的影響。如果證人在作證是使用猜測或者評論性的語言,那麼可能影響審判人員對案件的直觀認識。證人的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不屬於證人證言的範圍。

3、證人證言必須依法經過質證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經法定質證的證據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對證人證言質證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是什麼?

證人出庭向人民法院如實的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經過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質詢被人民法院採納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法》將證人證言納入證據的種類之中,使得證人出庭作證顯的更為必要。

1、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當事人支撐自己的訴訟主張,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產生不利於自己的後果。在民事訴訟當中,對於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以舉證責任倒置為例外。一般來説,當事人在訴訟當中提出某個主張之後就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進行證明,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訴訟主張和理由,那麼可能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八大種類中的一種,可以以言詞的方式支持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有利於當事人更好的實現訴求,達到理想的訴訟結果。

2、證人出庭作證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對案件事實,人民法院是在充分的質證的基礎上進行認定的。一個證據如果沒有經過質證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人出庭作證闡述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可以使得案件輪廓更加清晰、形象。另一方面,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通過以上的質證方式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分析之後對是否採納證人證言作出判斷。“直接言詞原則使審判人員就法庭上陳述者之真意及感情獲得明晰印象,以保證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真偽和證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確的判斷。”通過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更好的瞭解案件事實,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正確的裁判。

3、證人出庭作證能夠節約訴訟成本,優化法院資源配置,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效率,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證人出庭作證,經過充分的質證之後,人民法院可以較為便宜的查明案件事實,做出正確裁判,提高審判效率,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另一方面,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證人證言有過細緻完整的詢問,自身對於案件事實有了一個更為客觀的瞭解,對人民法院不利於自己的裁判反應也會更為緩和。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所做出的裁判可以極大的避免錯案,減少上訴案件數量,穩定社會秩序,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綜上所述,證人出庭作證為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提供了重要依據,並可以節約訴訟成本。證人在陳述自己所見所聞時要嚴格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規則進行,不得使用猜測、臆想的言詞。證人要本着高度負責的態度,履行自己的義務,為破獲案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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