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保證人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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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保證的保證人,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如下:
(1)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就票據債務來説,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説,並不是確定的一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2)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説,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於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説,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於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基於這一點,也可以説,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3)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範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不過,儘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並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後順位。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後的同位性。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五十一條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票據保證人的責任有哪些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採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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