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死亡墓地待遇國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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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在我國的用工市場上市場上時常出現,一般在我國的高危勞動行業較為普遍。工傷對勞動者和勞動者的家屬都造成不小的影響,那如果工傷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死亡了該怎麼辦呢,下面就老工傷死亡墓地待遇國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老工傷死亡墓地待遇國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因工死亡

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1、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2014年最低繳費基數為2226元),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三、五級、六級傷殘待遇(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可能支付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基金可能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單位可能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均為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7年是4699)。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和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 30個月,六級 25 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第五條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期滿或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基金可能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單位可能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均為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7年是4699)。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和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 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個月。

在我國的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工傷死亡時,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支付前一年全國城鎮人口可支配收入的20倍,作為補償給勞動者的家屬費用。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的6個月工資,作為勞動者的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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