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超過一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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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超過一年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超過一年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超過一年可以攜帶一些存在着特殊情況的證明,然後再向有關的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主要還是因為我們國家相關的工傷認定的法律條例當中,以及明文的規定的工傷認定,必須要在一年以內提出。

工傷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在上位法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因此,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後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二、工傷認定的對象有哪些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以及勞動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發佈)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

(1)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3)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這裏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2、關於工傷認定的對象應把握以下幾點:

(1)《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2)《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3)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這些職工和童工不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單位拒不給付賠償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予以處理。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遭遇到工傷之後,大家都比較關心這樣的一種傷害賠償問題,實際上所有的傷害都必須要建立在工傷認定的基礎之上的,如果並不屬於工傷範圍的話,用人單位肯定是不會進行一定的賠付,所以在病情穩定之後應當及時的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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