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非工傷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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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若是生病住院,就要享受非工傷待遇。法律規定,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治病期限在三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領取的救濟費,最低按工資的40%支付,也有50%、60%不等的規定,但最高不得高於本人工資。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非工傷待遇有哪些?

發放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其中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規定

一、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待遇

1、病假工資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2、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1)連續工齡<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3)連續工齡≥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三、勞動能力鑑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1)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

2、傷殘待遇:

(1)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四、經濟補償金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可以瞭解到當事人有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金。若是不能繼續工作的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一至四級的,享受退職待遇,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未痊癒被解除合同的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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