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待遇起止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工傷的情況如果嚴重的話會導致員工無法正常工作,這時候造成員工的經濟來源停斷,這時候用人單位需要負起責任,所以就有了工傷期間帶薪停工的規定,具體的帶薪停工的時間長短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也就是説在發生了工傷停工待遇起止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工傷停工待遇起止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一、工傷停工待遇起止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1、停工留薪期是從受傷休息之日開始計算,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期間關於工資總額的確定?

“工資”是工資總額的簡稱,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此,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傷期間關於福利的認定?

“原工資福利待遇”中包括福利,福利不屬於工資範疇。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卹費、醫療衞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工傷停工待遇起止時間是怎麼計算的?一般的工傷的停工的時間是有一定的計時標準的,通常情況下是在發生工傷,聽過工傷認定之後開始計算的,一般的規定是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一年的時間,嚴重的情況經過委員會的認定的可以適當的增加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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