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停發原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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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停發原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一、工傷期間停發原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條件是: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是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職工工傷期間的工資標準時多少?

工傷期間的勞動者,依據不同等級的工傷享受的工傷發放標準也是不同的,工傷一級是最嚴重的級別,十級是相對而言最輕的級別:

1、工傷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

2、工傷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

3、工傷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

4、工傷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5、工傷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6、工傷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7、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8、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長短因個人傷情,依據工傷管理部門《工傷醫療終結標準》確定。

四、工傷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不可以辭退。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單位不得辭退。

停工留薪和不得辭退單位員工都是工傷期間所禁止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如果工傷期間用人單位非要辭退員工或不給工傷期間的員工發工資,那麼工傷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到勞動局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的態度還可以協商,那麼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了可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是因職業病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具體的傷情確定一定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員工的原工作待遇發放員工的工資,在停工留薪期滿之後,應當由工傷保險機構發放工傷補償金,還要賠償工傷員工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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