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長期工傷待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有少部分羣體可能到現在都會覺得工傷待遇應該是一次性就全部結算清楚的,這些人可能沒有設身處地的去考慮過,有些員工的工傷可不是短期之內就能夠恢復好的,因工傷伴隨一生的身體殘疾是長期都需要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下面我們就針對有人所好奇的什麼是長期工傷待遇的這個問題作出詳細介紹。

在我國什麼是長期工傷待遇?

一、在我國什麼是長期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規定,長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不可以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可以協商解決。但在廣東省等個別省市,對户籍在其他省市的工傷職工的長期待遇,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解決。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期間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確定為1至2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4)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 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分為三個等級,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 部分護理依賴。 分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5)工傷致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分別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6)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的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7)需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8)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至16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9)舊傷復發需要治療和休息的, 經鑑定確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10) 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另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11)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12)供養親屬撫卹金,其標準為: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加發10%。發給月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月工資收入。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傷事故直接死亡或在醫療期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

二、勞動者遭遇工傷如何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實際生活中,經常有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而事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僱傭老闆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

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勞動者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書面材料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同時,勞動者應掌握用人單位和老闆的詳細信息,並保存好醫療費等單據,便於以後發生糾紛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並給與工傷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而實際操作當中,長期的工傷待遇就是指傷殘鑑定已經達到了一到四級的這部分職工,但是也是需,每個月到工傷保險機構領取的,這種長期能夠享受到工傷待遇的職工不能夠要求國家有關機構全部都一次性支付完畢的,這都是針對一些老工傷的職工提供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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