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倆次有什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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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工傷倆次有什麼待遇

在我國工傷倆次有什麼待遇

(一)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二)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傷殘等級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二、工傷的認定範圍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只要明確員工是在工作期間受到的身體傷害,就可以申請工傷鑑定,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員工在工傷期間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以及基本的生活需求。國家關於勞動法的制定也是為了進一步的保障勞動人員的基本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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