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承包經營期間發生工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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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或者職業病傷害。那麼,如果企業子承包經營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誰,承包經營的企業發生工傷怎麼辦?

企業在承包經營期間發生工傷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對於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的工傷主體認定問題,根據蘇辦發[1997]62號文件第二條“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獨立法人,但屬於單獨核算單位,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同時,根據勞辦發[1994]109號文件關於“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本起工傷事故的主要補償責任。勞辦發[1997]62號文件“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覆函”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答覆如下:

1.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或合夥)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2.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獨立法人,但屬於單獨核算單位,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3.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獨立法人或有證照的個體工商户,若其生產經營活動完全脱離了出租方或發包單位而自主生產經營,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承租方或承包方為事故單位,否則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對事故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承包經營的企業發生工傷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只有正確瞭解承包經營的企業發生工傷的相關法律規章才能更好的運用相關法律來維護工傷職工的權益和勞資雙方的關係。如果您對上述內容還存在疑問,諮詢本站,專業律師將幫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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