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地之間存在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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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地之間存在什麼關係?

員工在工作中出現了意外,第一時間就是送到醫院去救治,之後就是商定賠償等細則,但是在申請賠償之前,最好是去做一下工傷鑑定,那麼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地之間存在什麼關係呢?大家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地之間存在什麼關係?

工傷職工應當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

二、關於工傷鑑定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七條規定,工傷認定向統籌地區(參保地)人社局提出,職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註冊地參保的,在用人單位註冊地進行工傷認定。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四)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五)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中,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也就是説,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地必須是在工傷保險的參保區域才能進行工傷認定,這樣才具有法律依據,之後工傷的員工可以申請補償,如果單位拒不補償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時候去參保區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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