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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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工傷保險屬於一種只有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單位就不能要求職工也承擔部分工傷保險費用。而要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的話,此時需要先申請進行工傷認定,那麼之後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而其中,往往會結合工傷鑑定的結果來確定應該享受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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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閒置國有土地處置實施辦法


為促進自治區節約集約用地,依法規範土地市場行為,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閒置國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閒置國有土地(以下簡稱閒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本實施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應認定為閒置土地。閒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盤活存量、以用為先、依法處置、信息公開的原則。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由批准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盟市、旗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盟市、旗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閒置土地動態監測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預防閒置土地,跟蹤監管閒置土地處置利用情況。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閒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公民、法人可以對閒置土地進行舉報和反映情況,瞭解閒置土地處置進展情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定的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文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應當就項目開工和竣工時間、容積率、投資強度等內容及違約責任作出具體約定。認定閒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綜上所述,內蒙古地下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方式主要是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將地下土地使用權歸入了一般土地的登記方式,但是不只是將土地作為平面劃分,而是使之成為一個立體的客體進行管理,這樣更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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