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內蒙古自治區契税實施辦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1W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1年內蒙古自治區契税實施辦法是什麼?

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下列承受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納税人:

(一)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

(二)個體經營者及其它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轉移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它單位和個人。

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三)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它經濟利益的行為。

(四)房屋贈與

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五)房屋交換

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前款兩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牧區集體土地、草原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税: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五條 契税税率為3%。

第六條 契税的計税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税。其計税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條 契税應納税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税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税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計税依據×税率

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税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綜上所述,內蒙古自治區契税實施辦法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説明,新的税收辦法在發佈之後就立即開始實施,能夠很好的保障內蒙古自治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望,各個公民可以積極照常遵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