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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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規定有哪些?

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規定有哪些?

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規定也是基於《社會保險法》規定處理的,我國沒有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參保政策跟普通勞動者是一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社會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1、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

3、工傷保險。

4、失業保險。

5、生育保險

在司法實踐中,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也是需要根據上述規定來繳納社會保險,具體情況下需要根據規定的工資基數標準來確定繳納基數,並由社保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在完成社保登記後可以辦理社保的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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