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商業保險的對比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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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商業保險的對比有哪些區別?

社保和商業保險的對比有哪些區別

(一)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屬於政府行為,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者,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則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遵循平等自願原則,自主投保。

(二)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根本目的是獲取利潤,在此前提下按照保險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三)特徵不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福利性;商業性保險具有自願性、賠償性和盈利性。

(四)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統一繳費比例進行籌集,行政強制實施;商業保險費視險種、險情而定,由投保人承擔。

(五)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職責主要是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六)立法範疇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是屬於勞動立法範疇;而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屬於經濟立法範疇。

(七)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金支付是根據投保人繳費年限(工作年限),在職工資水平等條件,按規定付給,以保障最基本生活為前提;而商業保險金是按照簽訂的經濟合同給付,只要符合投保條件,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八)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各級政府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基金籌集、支付和管理,其對象是法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而商業保險則由各級保險公司進行自主經營,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總而言之,社保跟商業保險之間沒有任何可比性,市場當中的商業保險的類別很多,而且參加商業保險也有一定的風險,因為現在的保險制度並不是特別的完善,出現意外事故後,保險公司可能存在推諉扯皮的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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