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社保基數不申報可以嗎?
一、社保基數不申報可以嗎?
1、社保基數不一定可以不申報。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繫方式;
(2)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户名及賬號;
(3)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4)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2、用人單位不得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否則可能會收到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申報社保基數後可以獲得繳費通知單嗎?
用人單位申報社保基數後不一定可以獲得繳費通知單。只有是同時滿足以下規定,才可以獲得繳費通知單,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單位在每個社保的繳費年度都至少需要申報一次社保基數,在申報的時候,不得出於想要少繳納一些社保數額,而實施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相關事項的行為,這是由於這些行為被發現之後,單位可能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