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職後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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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職後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法律規定離職後可以自己交社保嗎?

可以。

1、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社保目前是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在辭職中斷之後,對現階段生活可能會產生一定影響的就是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再次繳納之後還是累計計算的。而個人身份可以繳納的也就是醫療和養老保險這兩項。

2、醫療保險有一個“連續繳費”的概念。

也就是要享受住院、大病報銷需要達到一定的連續繳費上的時間(連續6個月以上)的要求。如果中斷繳費連續達到3個月以上,則“連續”中段,不能享受醫療報銷。而再次繳費時,則要等待到第七個月時才有大病、住院報銷。因此,如果沒有購買其他的商業健康險種,出於生活保障角度來説,醫保不適合中斷。

3、養老保險中斷對於目前的生活來説影響不算太大。

只要續交之後則會累計計算,到退休年齡仍不滿15年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齊。

4、如果離職是因為單位倒閉、停運、或者單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又該真麼辦?

如果是這種情況,且符合失業金領取規定的,那麼勞動者個人是可以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僅有醫療保險仍然是有效的,這期間醫保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用擔心醫療保險中斷。

5、如果屬於自己主動離職,並且工作空檔期可能長達幾個月之久呢?

那麼個人還是建議將之前的單位繳納先轉為個人身份繳納,連續繳納社保。以防萬一在失業期間不能享受醫療保險的待遇。

6、如果自己在之前已經購買了相關的商業健康險種(例如門診、醫療、大病)?

並且失業期間仍然在保障期內,那麼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決定要不要自己繳納社保,醫保和養老一樣,也是可以累計計算(男滿30年,女滿25年),只是中斷“連續繳納”會產生影響。

二、員工主動辭職可以得到補償嗎

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普通老百姓來説,離職之後社會保險可能就會面臨着斷繳的這樣一種情況,如果説普通勞動者想要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完全是可以自行來進行繳納的,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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