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管理條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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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條例規定是什麼?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據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社會保險登記的管理。

第二章 登記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企業辦理社保開户需要什麼材料?

新公司辦理社保,需要以下證件申請辦理: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

3、開户銀行印鑑卡原件或開户許可證原件或開户銀行證明原件;

4、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蓋單位公章);

5、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

6、企業法人或社保經辦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員需提供有效的證件(永久性)和入中國境內的證件原件且提供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蓋單位公章)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人可能對於自己的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是比較關注的,這是可以通過相關的網站來進行查詢的。對用人單位來説,他們需要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因為用到必須要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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