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新政策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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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險新政策的規定有哪些?

生育保險新政策的規定有哪些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二、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是什麼?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是指職工分娩前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三、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法律後果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總的來説,生育保險對職工來講還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可以保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受到影響。只不過,跟用人單位建立了穩定的勞動關係後才能繳納生育保險,以個人的名義沒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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