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生育保險新政策規定的報銷項目有哪些?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2、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產假計算: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4、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男職工假期津貼。
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看護假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看護假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1、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2、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3、分娩期外治療生育併發症的費用。
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條件
(1)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的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並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3個月的企業職工。
(2)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
對於生育保險政策中規定的報銷項目,是屬於國家根據生育中所產生的相關實際費用來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在報銷時也是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來進行認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來提交材料進行合法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