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生育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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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慶生育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重慶生育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作為全市生育保險調劑金。

調劑金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貼;

(二)生育及其併發症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及市政府規定列入生育保險基金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足額繳滿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後,按規定補發;超過6個月的,欠繳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第十五條 生育及其併發症醫療費用包括懷孕、分娩和終止妊娠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妊娠及產假期間治療生育併發症的醫療費用。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按計劃生育規定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及其併發症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建立勞動關係後繳納生育保險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總的來説,生育保險是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必須要給職工購買的保險,各地方政府部門也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詳細的制定了生育保險的相關管理制度。而且生育保險不單純是針對女性職工的,公司也有義務給男職工買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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