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遺失可以領失業金嗎?
一、勞動合同遺失可以領失業金嗎?
辦理失業金不需要勞動合同。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三、失業保險金可以一次性領取嗎?
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所以,就算是勞動合同沒有遺失,還在崗參加工作的或者繳費義務滿沒有滿一年的,以及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凡此種種的情況根本就不符合失業登記的條件,領失業金是必須要憑藉失業證的,而且在此期間對於社保提供的就業崗位培訓也要配合,執意不參加培訓的,失業金的發放就會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