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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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找一份誠心如意的工作並不是很容易的,我們在職場中總有因不順心,不如意而換工作的經歷,那麼如果因為工作不順心而終止勞動合同,可以領到失業保險金嗎?理論上來説,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領取不到失業保險金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做個詳細闡述。

終止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

一、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看出,雖然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但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享有即時解除權,這種解除是有違勞動者主觀意願的,是被迫的。如果不允許勞動者享有這種解除權,就會助長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的現象蔓延持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於仲裁的範圍。因此仲裁委駁回馮某要求單位協助辦理失業保險的相關手續的請求是不正確的,是有違法律規定的。同時,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也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生效裁決文書亦可作為離職證明

司法實踐中,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鬧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怎麼可能再願意為勞動者出具相關手續。其實,在生效的裁判文書中如果判決了用人單位應協助辦理失業保險的相關手續,即使單位不出具手續,也可在執行程序中要求失業保險處協助執行。生效文書事實查明部分實際上已經認可了勞動者的這種主動解除非因個人主觀意願的,失業保險處在程序審核上也不應如此呆板機械,應簡化手續,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不至於讓勞動者因失業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頓。

因本人意願終止勞動合同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但是《勞動法》同時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也提出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當然,不論哪個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並非易事,公司必然會首先考慮到自己的利益,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請求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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