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是否有期限和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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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是否有期限和條件限制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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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5、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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