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後 - 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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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辭職後 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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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職工本人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二)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三)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政策依據:《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九屆人代會第53號公告)第十八條20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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