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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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多久?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多久?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明確規定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該條例的規定,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另外,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關於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的意義

《失業保險條例》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按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規定,改為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計算享受期限。主要有兩點考慮:

(一)將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緊密結合。繳費時間越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越長。不按規定繳費的,應在計算其領取期限時作相應扣除,這是強化職工繳費意識的重要手段;

(二)允許繳費時間累計相加作為確定享受期限的標準,有利於保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那些失業前多次轉換工作單位,且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來説,更加體現了這一精神。從這點來講,也有利於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促進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由於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情況不盡相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一定差異,《失業保險條例》為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繳費年限確定一個大的原則,這樣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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