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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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失業的勞動者,在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後,其實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樣可以暫時對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的救濟。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往往需要根據繳費的年限確定。那究竟領取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領取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領取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如何確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是如何確定的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並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為一個標準。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準,各地區採用不同的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大家應該清楚領取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是24個月,也就是兩年的時間。但實際只要繳費年限比較長的勞動者,在失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時候,才有可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至於失業金的數額,也要根據繳費的年限來確定,同時不同的地區受經濟水平的影響,實際領取到手的失業金其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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