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土地使用證怎麼辦理?
一、安置房土地使用證怎麼辦理?
辦理拆遷安置房土地使用證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
2、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發票(原件複印件1份);
4、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税或者減免税憑證(原件複印件1份);
5、拆遷安置協議書、購房發票及購房款結算單等(原件複印件1份);
6、房屋共有權證(原件複印件1份)。
7、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原件複印件1份);
8、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1份);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
二、一般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
1、用地單位需要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向市國土局辦事窗口提交申請及有關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處窗口人員對受理的劃撥供地申請和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建設項目列入《劃撥供地目錄》並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劃撥供地申請和其他用地材料。
3、土地利用處會同局內部有關處室進行現場踏勘和測量,核定規費徵收數額及時通知申請用地單位;
4、申請用地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窗口繳納劃撥土地使用權各項規費。
5、土地利用處在五日內,完成國有土地劃撥手續的辦理,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6、申請單位憑《手續辦理通知單》和繳費憑證向窗口領取《決定書》。
7、用地單位憑《決定書》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三、辦理房改房土地使用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複印件1份);
4、已購公有住房發票(原件複印件1份);
5、房屋共有權證(原件複印件1份);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
對於那些因為房屋被拆遷而獲得安置房的公民,可以帶着相關材料到國土局提出房產證的辦理請求,當然,此請求並不是一定會被受理,對於請求不被受理的情形,一般會被告知不受理的理由。